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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
【离婚损害赔偿办法】妻子跳楼丈夫漠视,离婚丈夫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lawlhsz.viplaw.cn/ 时间:2015/3/11 17:37:54
【离婚损害赔偿办法】妻子跳楼丈夫漠视,离婚丈夫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做到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间的互助义务,除了情感方面和经济方面的相互支持外,也包括一方在遇危急情况时,另一方应当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害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可见,您同学的前夫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范围为: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如其前妻因跳楼致残,还应当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您的同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遇到夫妻纠纷,理应以理性的态度,通过正常的途径去解决。因争吵而随意轻生,其自身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