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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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0/7 10:35:33
离婚问题主要涉及三项:一、离婚;二、子女随谁生活及扶养费的贴补;三、财产及债务的分割。下面仅就争议最大的问题:财产及债务的分割结合法律作简要阐述。
一财产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要讲的是何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说通俗一点就是从领结婚证到离婚这一段时间。结婚还包括依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期(这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在这段期间所得的上述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债务问题。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里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是个人所负债务,那么就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里就非常需要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