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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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7/3 9:56:23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为了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第三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大力提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
第五条不同民族男女结婚的,所生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商定
第六条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补充规定的原则,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的规定,并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八条违反本补充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题注(1988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章名全文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第六条修改为
“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