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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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

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lawlhsz.viplaw.cn/   时间:2015/1/21 17:31:01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是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的。该建议稿共包括八章112条。该建议稿包括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家庭暴力定义】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下列行为是家庭暴力:

   (一)实施或者威胁实施身体上的侵害,以及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

   (二)实施或者威胁实施性暴力及其他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性行为的;

   (三)以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

   (四)毁损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控制行为的;

   (五)非法强迫受害人堕毙胎儿的;

   (六)遗弃受害人的;

   (七)其他损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性或者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国家保护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各项制度,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多机构合作干预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人民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家庭暴力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的公益事业及其他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反家庭暴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第六条【早期干预,预防为主】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应当坚持早期干预,预防为主。

   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教育、矫治和制裁。

   第七条【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

   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及时的保护和救助。

   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救助等相关事务,应当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第八条【优先保护未成年受害人】

   对未成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未成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

   第九条【保密责任】

   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条【准用条款】

   具有恋爱、同居等特定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准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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