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联系我们

姓名:李加刚
手机:18912639663
邮箱:543396313@qq.com
证号:13205200510688740
律所: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竹辉路588号

首页: 律师文集 > 婚姻家庭> 正文

婚姻家庭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则

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lawlhsz.viplaw.cn/   时间:2016/7/27 14:25:3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政治权利的保障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第四章 劳动权益的保障第五章 财产权益的保障第六章 人身权利的保障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第八章 组织机构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都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细则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妇女各项权益的实现。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员应当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细则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行为。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政治权利的保障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在制定有关策、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妇联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25%。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候选中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积极选拔妇女领导干部,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养,为女干部的成长创造件。  女职工比较多的行业和单位应当配备妇女领导干部。 第八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有权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领导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干部管理部门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联组织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企业的女职工委员会应作为一方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企业的领导人要为女职工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妇女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 第十一条 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女性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迫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  对于不送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迫使其辍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责令其送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复学。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入学。对于就学确有经济困难的女性儿童、少年应予减免学杂费的照顾。

电话联系

  • 18912639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