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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lawlhsz.viplaw.cn/ 时间:2014/9/4 9:58:42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具体管辖范围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二)公然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的);(三)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五)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条);(六)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条);(七)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八)遗弃案(第一百八十三条)。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一)贪污案(第一百五十五条);(二)刑讯逼供案(第一百三十六条);(三)诬告陷害案(第一百三十八条);(四)破坏选举案(第一百四十二条);(五)非法拘禁案(第一百四十三条);(六)非法管制、搜查案(第一百四十四条);(七)报复陷害案(第一百四十六条);(八)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第一百四十七条);(九)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第一百四十八条);(十)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十一)行贿、受贿案(第一百八十五条);(十二)泄露国家机密案(第一百八十六条);(十三)玩忽职守案(第一百八十七条);(十四)重大责任事故案(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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