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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
未共同生活应返还彩礼
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lawlhsz.viplaw.cn/ 时间:2014/5/29 9:57:26
一对男女登记结婚后,没来得及举行婚礼就分手了。在诉讼离婚过程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4万元彩礼,女方要求男方担负婚宴订金。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
活的,可以支持返还彩礼”的精神,终审判令女方返还男方彩礼。
女青年王某和男子李某通过媒体征婚方式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二人交往两个多月后订婚。李某给付王某彩礼4万元。3个多月后,二人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并定于2007年五一期间举行婚礼。此后双方因购置结婚用品等问题发生争执,未能如期举行婚礼。后来,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准许二人离婚,判令李某归还婚宴订金,并给付青春补偿费4万元。
李某在庭审中同意离婚,但他表示,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因此要求王某退还彩礼4万元,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元,并给付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给付王某彩礼4万元是事实,但双方对离婚后该彩礼是否返还存在争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终,一中院除判令王某返还李某彩礼之外,还判令李某一次性返还王某婚宴订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