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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
童养媳离家逾五载丈夫诉请离婚获准
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lawlhsz.viplaw.cn/ 时间:2014/5/8 9:57:26
被告张某系原告尹某家的童养媳。1989年3月19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1年春生育一女孩(于1996年因病夭折)、1992年11月9日生育一男孩(现在某技校读中专)。婚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性格不和,未能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2000年开始,被告多次离家出走,原告将其接回家后又出走。2005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再未回过家,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一个人独力承担婚生小孩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也没有培养夫妻感情,现被告外出多年且下落不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婚生小孩的抚养费,原告表示愿独力承担,应予准许。该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