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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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

为何他结婚容易离婚难

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lawlhsz.viplaw.cn/   时间:2014/7/1 11:13:12

   男子借用哥哥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婚后夫妻不和欲离婚时却遇到了难题。日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

  袁小青、梁小平经人介绍于1982年5月相识订婚。同年10月6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因当时梁小平的身份证未办下来,就借用了其哥哥梁小明的身份证与袁小青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故双方结婚证上男方的姓名是梁小明,而照片是被告梁小平的。婚后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袁小青于2011年10月20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自己与梁小平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从袁小青诉梁小平离婚一案来看,袁小青请求与梁小平离婚,而结婚证上登记的却是梁小明的名字,结婚证的效力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对结婚证登记上的人员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本案的被告梁小平,法院显然不能以离婚为案由处理此案。如果袁小青申请宣告与梁小平的婚姻无效,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而且,婚姻登记机关颁发此结婚证,是确立被冒名人与非冒名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是形式合法的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法院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

  分宜法院建议袁小青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有瑕疵的结婚登记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补正或撤销。遂驳回了袁小青的诉讼请求。

  没办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签了离婚协议,约定好了财产分配,但还没办离婚手续,可此时女方却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由法院判决离婚。之前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取得离婚证的前提下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离婚补偿约定不能随便“毁约”

  原告曹某与被告沙某原本是夫妻,后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10日协议离婚,次日被告出具5万元欠条给原告作为离婚补偿,并答应在2年内付清。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5万元,并承担利息。被告沙某辩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条据是原告多次上门闹事后形成的。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10日,原、被告在淮安市淮安区(原楚州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民政部门向原、被告颁发离婚证书。次日,被告出具一份5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并约定2年内付清 。离婚后,原、被告仍在一起同居生活1年多时间后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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