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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9/4 9:57:26
手续费表
澳门政府
第522/99/M号训令
十二月十三日
鉴于最近在登记及公证领域内核准了新法典,故须修改有关手续费表
。
基于此;
总督根据十月十八日第59/99/M号法令
第七条第五款、九月二十日第46/99/M号法令
第十二条第四款、十月十一日第56/99/M号法令
第十三条第四款、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号法令
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
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命令:
第一条
核准附于本训令公布之民事登记手续费表
、物业登记手续费表
、商业登记手续费表
及公证手续费表
;该等手续费表
为本训令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就非以澳门币定出之确定金额作出公证行为或登记行为时,手续费按每年第一个工作日之兑换率计算。
第三条
所收手续费之总额之小数部分,凑整算入个位数。
第四条
即使具有相同理由或更充分理由,亦不容许扩张解释本训令附表内之规定。
第五条
如对应付之手续费存有疑问,应征收数额较小之手续费。
第六条
登记部门、公证部门及私人公证员,应在大多数使用者能进入之地方之当眼处张贴其有权限作出之行为之手续费。
第七条
附于本训令之手续费表
中所定之手续费,适用于在本训令开始生效之日以前已提出申请之行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于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
附件
民事登记手续费表
第一条
非紧急结婚及按中国风俗习惯缔结之婚姻之纪录......澳门币150.00元
第二条
一、安排结婚程序,以及按中国风俗习惯缔结之婚姻之登录程序......澳门币150.00元
二、属下列情况者,在第一款所指手续费上,另加:
A)声明存在结婚障碍之笔录......澳门币50.00元
B)按《民事登记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结婚程序重新有效......澳门币100.00元
C)为同意未成年人结婚或同意订立婚前协议而作之笔录......澳门币80.00元
D)婚姻协议之笔录......澳门币250.00元
第三条
用作结婚之证明书......澳门币100.00元
第四条
在本地区以外缮立之行为之转录......澳门币300.00元
第五条
更改姓名程序......澳门币700.00元
第六条
经申请而进行之行政及司法证明程序......澳门币300.00元
第七条
两愿离婚程序......澳门币1,500.00元
第八条
一、每一纪录证明......澳门币50.00元
二、每一证实无登记之证明或存盘文件之证明......澳门币60.00元
三、不能以影印本方式发出之全文副本证明......澳门币100.00元
四、为申请身分证明文件而要求发出出生证明时,第一款之手续费减半。
五、发出《民事登记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C项所指证明,免缴手续费。
六、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证明,懂得用于该证明所指定之用途,并应在证明内注明此情况。
第九条
一、应当事人之请求,在登记局以外进行非紧急之结婚,又或在登记局内但非于正常办公时间或在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进行非紧急之结婚时,除有关纪录之手续费外,须多缴......澳门币500.00元
二、在登记局以外作出其它行为时,除有关手续费外,须多缴......澳门币150.00元
三、如有关行为系由留医之人、履行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之教育制度中之措施之人或被拘留在监狱内受剥夺自由处分之人申请作出,则无须多缴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手续费。
第十条
将旨在作出任何登记行为或为提起《民事登记法典》第四编所定程序而作出之口头请求作成笔录......澳门币100.00元
第十一条
一、能证明身处经济拮据状况之人,就有关行为免缴手续费。
二、如利害关系人入住收容所或同类公共援助场所,则无须作出上款所指证明。
物业登记手续费表
第一条
一、每一标示......澳门币100.00元
二、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之房地产时,就每一独立单位多缴......澳门币10.00元
第二条
一、每一登录......澳门币100.00元
二、如属确定金额之登录,则就以下金额之总数中每澳门币1,000.00元或不足之数,收费另加:
A)澳门币500,000.00元或以下......澳门币4.00元
B)澳门币500,000.00元以上至澳门币1,000,000.00元......澳门币3.00元
C)超过澳门币1,000,000.00元之余数......澳门币2.00元
三、申请在其名下作出登记者,无须为他人先前之取得登录缴付上款所指手续费。
四、基于房地产之性质或所登录权利之比例而应分开作出之登录,为收取手续费的目的,仅视作一行为。
第三条
一、就所作之每一注销附注与涉及查封、假扣押、出质、制作清单、将抵押债权或以收益用途之指定作担保之债权拨作某用途及让与或移转已登录权利之附注时,须缴付上条所指手续费之半数。
二、非上款所指附注之每一独立附注......澳门币100.00元
三、部分注销涉及所登录金额之部分,或部分注销涉及所登录金额之部分且部分注销财产时,仅按所注销之金额计算手续费。
四、注销如仅涉及财产,手续费按被注销登录之各房地产或独立单位平分。
五、如作附注时发现已登录事实之价值高于登录时用以定出应征收手续费之价值,则将两价值之差额按
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列入相应级别内,以计算应增加在第二款所指手续费上之金额。
第四条
一、提出申请后,放弃所申请之行为......澳门币100.00元
二、每一拒绝......澳门币100.00元
第五条
一、每一行政上诉或向法院提起之上诉......澳门币3,000.00元
二、对拒绝发出证明或对登记行为之收费之申诉......澳门币1,000.00元
三、如提起行政上诉后再提起司法上诉,第一款所定手续费只收取一次。
四、如上诉理由成立,须退回所收取之款项;如上诉仅部分理由成立,则退回所收取之款项之半数。
第六条
一、每一证明:
A)涉及一房地产或独立单位......澳门币50.00元
B)涉及多于一个房地产或独立单位时,除首个以外,每一房地产或独立单位......澳门币20.00元
C)不涉及房地产......澳门币40.00元
二、对证明之每一确认......澳门币10.00元
三、透过影印本或计算机打印之副本发出之不具证明效力之每一信息:
A)每一房地产或独立单位......澳门币10.00元
B)不涉及房地产......澳门币30.00元
第七条
一、为本收费表之效力,登记事实之价值,为当事人所申报之价值,如作为登记事实之标的之房地产之税务价值高于该价值,则以税务价值为准;在无上述资料时,按诉讼法所定之一般规则计算登记事实之价值,如无法定出该价值,则视之为不确定。
二、在担保登记中,有关事实之价值,为登记所保证之价值;查封登记及假扣押登记之价值,为所保证之已确切定出之金额。
三、制作清单登记、扣押登记及其它保全程序之登记之价值,为有关保全程序所涉财产之价值。
四、用益权之价值、使用权及居住权之价值,为所声明之价值,但如房地产有税务价值且该价值高于所声明之价值,则以房地产之税务价值之半数为准;负有该等负担之所有权之价值,为完全所有权之价值。
五、属以租赁方式批出土地时,其价值为合同开始确定生效之首年租金之二十倍;属以长期租借方式批出土地时,则其价值为其田面权价值。
六、在更改分层所有制及增加被抵押、被指定收益用途、被查封或被假扣押之财产时,如导致价值提高,则有关更改或增加之登录之价值,为新旧价值之差额,在其它情况下,有关更改或增加之登录之价值,视为不确定。
七、设定无处分权负担之价值,视为不确定。
第八条
一、在为进行登记而提交之文件中,如未载有房地产之税务价值,或未载有房地产于财政司房屋纪录中之价值,又或无税务价值时,为计算手续费之效力,须依职权透过计算机取得上述资料。
二、如当事人所申报之价值明显低于房地产之实际价值,且该房地产又未载于财政司房屋纪录中,则登记局局长得要求财税处将评估委员会给予该房地产之确定价值通知登记局,以便以该价值计算手续费。
三、在上款所指情况下,中止手续费之计算及征收程序,直至将给予房地产之价值通知登记局为止。
第九条
就与澳门居民或总部或分支机构设在澳门之信用机构进行之信用活动,所作出之每一登记行为之手续费,在有关活动之资本以澳门币计算时,以澳门币30,000元为限,在该资本以非澳门币之货币计算时,则以澳门币90,000元为限。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