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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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

什么叫探望权?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lawlhsz.viplaw.cn/   时间:2015/1/14 17:37:54

    1.什么叫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法。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

    这是因为‌,‌基于血缘关系‌,‌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亲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种认为离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与另一方毫无关系的认识是错误的‌,‌是没有根据的‌法。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经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是‌,‌这一方仍承担了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的义务‌法。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见面;

    二、短期生活在一起;

    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四、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法。商‌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法。

  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况:

    一、被探望人死亡;

    二、探望权人死亡;

    三、被探望人成年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法。

  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法。

2.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商‌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商‌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法。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法。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法。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法。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法。

四、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法。

五、探望的方式‌法。

六、探望的时间‌法。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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